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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四个“特权”帮你撑“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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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三种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其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因其特殊性,决定了劳动者享有身兼数职、随时解约等特殊权利。
特权1
可同时与多方签约
古女士是一名电脑技术人才。前不久,古女士与一家电脑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她根据学校要求不定期给学员上专业课,每次3小时,每小时收费200元。接着,她又和一家电脑培训中心签订了内容大致相同的劳动合同。由于培训中心与学校有竞争关系,学校遂以培训中心招用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由,要求公司要么解除与古女士的劳动合同,要么赔偿损失。
【点 评】学校的请求不能成立。
首先,鉴于古女士只是根据学校要求不定期给学员上课,而且实行小时计酬,每次时间为3小时,决定了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法同时指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故只要古女士不影响在学校上课,便能多方就业。
特权2
可随时解除合同
近日,郭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郭女士每周五抽出3小时到公司进行一次大扫除,每次工资80元,且当即结清。
一个月后,郭女士觉得该项工作很累且收入较低,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以郭女士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公司一时难于找到合适人选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点 评】 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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