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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建立劳动考勤制度 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诉称:2005年3月应聘到被诉人单位工作,同年4月5日被诉人收取申诉人500元保证金,并于2006年9月6日签订一份合同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仲裁:1、要求被诉人支付加班工资6538元;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被诉人辩称:被诉人不存在安排申诉人加班的情况,即使有的话,也全部支付了加班工资。请贵委查明事实,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劳动者有依法获取加班工资的权益。本案中,被诉人未依法建立劳动考勤制度,未依法书面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未依法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未依法保存劳动者考勤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庭审中被诉人未能提供出申诉人的考勤记录,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还可以对被诉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因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5042.65元。
     二、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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