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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用人单位社保补缴义务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公司三年未给我缴纳社保,还能要求补缴吗?”“单位一直按最低基数交社保,我能主张补差额吗?”“劳动监察说超过2年不受理,我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像一块块石头,压在许多劳动者的肩头——他们既困惑于自身权益的边界,又常被“2年时效”的说法困住脚步。人社部一锤定音,为我们扫清了关键障碍:追缴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保费,没有“过期”一说! 无论欠缴发生在三年前、五年前,还是更久远,只要事实清楚,您都有权要求单位依法补足。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坚实保障,更是国家守护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底线的有力承诺。一、两年时效误解的根源       部分劳动者乃至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常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之规定,认为社保补缴申请受两年时效约束。      此系混淆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执法时效(针对违法行为处罚)与社保费征缴(行政征收行为)的性质差异。  二、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补缴无时效限制      (一)人社部权威定性:社保补缴属行政征收范畴 人社部明确指出,追缴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保费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其性质不同于行政处罚。两年时效规定仅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责,而社保费的行政征收旨在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权益,不适用追诉期限制。人社部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超过两年追诉期的投诉,原则上亦应受理。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依法处理,尽力满足补缴要求,以解决职工临近退休时的集中补缴诉求。其核心法理在于,企业欠缴社保费直接侵害劳动者社保权益,削弱社保基金支撑能力,必须坚持应收尽收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明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仅以社保欠费行为超过两年为由拒绝履行查处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事实,法院应判决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      这意味着,劳动者若能证明相关事实,无论欠费年限长短(如三年、五年或更长),用人单位均负有依法补缴的法定义务。  三、法理依据:为何不受两年限制       (一) 法律未设定追缴时效。《社会保险法》全文未对社保费追缴设定时效限制。相反,其第六十条强调“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凸显了社保费缴纳的强制性。        (二)性质上属于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税款征收具有相似性,均属行政征收范畴。税务机关追缴十年前的税款合法有据,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亦应遵循同一逻辑。。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蓄水池”。追缴欠缴的社保费不仅关乎劳动者个体权益,更直接关系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何维权?(一)明确“未依法缴纳”与“未足额缴纳”的情形1、未依法缴纳:包括完全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未足额缴纳:(1)缴费基数不足:用人单位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如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单位仅按4000元基数缴纳);(2)缴费年限不足: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劳动者工作5年,仅缴纳4年)。  (二)维权步骤与注意事项第一步:充分收集证据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应收集并整理以下材料:(1)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牌、印有公司LOGO的工服、名片、工作证、工装照、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参保记录第三方证明(客户签订的业务单据、同事书面证言)等;(2)工资凭证: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工资条、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记录等。(3)其他辅助证据(考勤记录、工友证明、工作邮件、工作群记录、工装照等)(4)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力收集一切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第二步:选择有效维权途径:途径一: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推荐优先)      操作方式:携带证据材料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      优势:程序便捷,无需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事项:若受理部门以“超过二年时效”为由推诿,可当场出示人社部相关规范性文件;部分地区对补缴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费的,可能要求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需提前了解当地具体规定。途径二: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必要时)适用情形: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操作方式: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      注意事项: 仲裁时效(一年)仅影响程序受理权,不消灭实体权利。即使仲裁因时效问题不予受理,劳动者仍可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关键目标是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途径三:依法提起诉讼      1、行政诉讼: 针对社保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明确拒绝受理或处理投诉),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2、民事诉讼: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无法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无法报销医疗费)造成实际损失的,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3、提示:生效的胜诉判决书将为后续强制补缴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第三步:跟进落实补缴      1、取得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令补缴通知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后,及时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具体补缴金额(含本金及滞纳金)。      2、若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补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加收滞纳金(通常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维权注意事项与常见误区  1、误区一:轻信“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效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或劳动者单方出具的放弃社保声明,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责。2、误区二:拖延至离职时一并处理      权利主张宜早不宜迟。尽早维权有利于证据的保存与收集,降低维权难度与成本。3、误区三:临近退休才着手补缴      补缴手续可能耗时较长,临近退休才主张补缴易延误退休手续办理,影响待遇领取。建议发现问题尽早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追缴欠缴的社保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适用行政处罚的两年查处时效。劳动者在掌握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无论欠费发生时间多久,均有权依法主张补缴。相关司法实践与人社部门意见已清晰表明,以“超过两年”为由拒绝处理社保补缴诉求于法无据。        社保,是我们辛勤工作后应得的保障,是风雨人生中的一把伞,是晚年生活的安稳基石。人社部的明确意见和最高法的司法精神,如同冬日暖阳,驱散了“时效过期”的寒意,为每一位曾被少缴、漏缴社保的劳动者点亮了维权的灯火。它清晰地告诉我们:维护自身社保权益,永远不嫌晚。附:关于补缴后个人承担部分的说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在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责令补缴决定书》后:  1、用人单位需一次性补缴其应承担部分及代职工垫付的个人应缴部分。  2、用人单位为职工垫付个人应缴部分后,可依法通过协商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职工追偿。  3、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并非直接向社保中心或用人单位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在履行整体补缴义务时先行垫付,再行追偿。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未先行支付个人部分为由拒绝履行其补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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